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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公证6年后被撤销

2021-01-22
【金陵晚报报道】子女公证放弃亡父遗产继承权,6年后公证处作出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决定。子女不服,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处撤销继承权的决定。 1998年李全去世,遗留下位于后宰门一处私房。1999年,李全的两个女儿李敏、李霞及母亲盛静华来到玄武区公证处表示自己姐妹4人已经商议决定放弃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把私房留给老母亲颐养天年,并且出示了另外两个女儿书面放弃讼争房屋的声明。 公证处经过审查后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李全的四个女儿均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权,后宰门的私房由李全的配偶盛静华一人继承。盛静华在去世前立有公证遗嘱,称自己百年后房屋由外孙继承。 2004年,李全的另外两个女儿李俊和李华以没有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为由,向玄武区公证处书面申请撤销当时所作的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处发现,当初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的审查阶段,三位到场当事人所称其他两名女儿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属实,且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中李俊、李华的签名均为他人代签。公证处认为李俊、李华放弃对李全遗产的继承权的声明内容不真实,决定撤销当年的公证书。 2005年,公证处向李敏送达决定,撤销公证书。李敏认为公证处的行为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李俊和李华均表示从不知道自己的姐妹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自己当初所写书证的含义是放弃讼争房屋的购买权,将此房的购买权过渡给李敏的儿子。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公证行为中,李俊和李华均没有亲自到被告处申请公证。公证卷宗中除存有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没有李俊、李华委托原告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的授权委托书,在此情况下被告所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法院最后判决驳回李敏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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