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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由当事人自己写,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书写。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和普通的民事起诉状是一样的,写明双方当事人信息,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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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一)投诉的投诉人应向人民法院投诉,提交以下资料:①投诉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和理由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经人民法院复审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③以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为理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据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调查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批。(2)申诉的受理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投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申诉,要求重新处理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是指对人民检察院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裁定)不服的诉讼。具有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也可以代理投诉。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需提供以下申诉材料: 1、申诉书一式两份,需是申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要注明联络方式。 2、拟提出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诉书的格式 许多群众来检察院进行申诉时,没有申诉书。申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刑事申诉所必须的材料。刑事申诉书有法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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