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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调解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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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则是行政诉讼的一种例外。由于行政赔偿诉讼涉及到当事人权益而非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的权力,当事人可以自由放弃、处分权利,法院调解就具有了相应的基础。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是由行政争议的特点所决定的。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束案件的审查。至于在受理之初,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些法律上的解释工作,晓之以理是可以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也是允许的,但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的形式结案。 1.行政争议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而发生的,行政权是国家的法定权力,它的行使是依据行政法进行的。 2.行政争议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特殊的指挥、命令与服从关系,也使得双方当事人无法在产生争议后平等自愿地去协商并达成协议,而只有让第三者公断。 3.行政诉讼使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不存在第三种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赔偿纠纷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于调解。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即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之间协商调和,促进双方相互理解,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注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由法官、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调解书由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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