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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实习人员...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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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具体人员构成比例由省、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二)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三)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规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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