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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保存债务。两者的适用目的相同,是债权人为保护债权利益而采取的措施。然而,这两种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是不同的,而不是随意使用。...
如果能证明口头协议有效,百分之24是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保障的,如果想获得这笔债务的清偿,即想对公司行使代位权要另行起诉,同时由于代位权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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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可以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对债权人的撤销权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债权人是否可以对担保人行使撤销权。 但是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情况的不同,很难操作和掌握,具体到个案,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债权保全包括撤销权。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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