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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用个人财产清偿,且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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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除非能证明是夫妻生活所欠的债务,否则婚后不一定要偿还。根据权利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配偶主张权利。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人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一方婚前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所欠债务为婚姻或者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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