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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的情况下,探索对部分失业人群给予特别扶助以及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的具体方法。...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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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二)未履行失业保险职责的;(三)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四)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五)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等失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六)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失业保险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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