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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侵权。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执行公务中的合理范围内使用是指执行公务的人员正当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如为法院、仲裁法院或公安机关的诉讼程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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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参考如下注册家政公司的条件与注册家政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上海公司,手续简单,一条龙专业服务,注册公司你只需要来签字一次,剩下的全部由我们为你办理!开发区注册,免费提供场地,终身免收管理费,可享受经济城优惠政策。入驻的众多企业充分享有经济、商贸、文化中心的优势资源。另提供代理记帐,代理报税,企业验资、增资、垫资,企业变更,工商年检,商标注册,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专利等多项服务。注册家政公司的条件:1、一位或二位以上年满18周岁的股东.2、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影印件.3、注册资本不少于法定资本(根据各行业).4、注册地址(我方可以提供注册地址)二.注册家政公司经营范围参考销售型: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粮油制品、水产品、调味品、干鲜果品、保健食品、酒(零售)、润滑油(零售)、包装食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玻璃仪器、玻璃制品净化产品、环保材料、环保设备、椰子油、棕榈油、电气设备、包装材料音响设备、阀门管道设备化妆品、厨房设备、纺机配件、标准件、汽配专用轴承及紧固件、工矿机电、陶瓷洁具、瓷制品、瓷砖、防水堵漏材料、彩钢板、铝型材料、灯具,珠宝玉器、自动门、石材、鲜花、船舶配件、船舶用品、水泵阀门、压缩机及配件、印刷机械、汽车保洁用品、电梯配件、床上用品、水性涂料、电力热器、强磁化器、电子系统设备、工艺美术品(除金)、泠排水产品、气球、餐厅设备羊毛衫、速冻食品、墙壁开关、绘图仪器件、电子原器件、酒店配套用品、工程机械配件设备、棉纺织品、酒店宾馆用品、皮革制品、玩具、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及配件、花木盆景、纸制品、文教办公用品、照相器材、体育用品、家具、五金交电、建筑五金、水暖器材、冷设备、家用电器、食品添加剂、电脑及配件、钛白粉、铜金粉、闪光片、胶浆、工艺品(除金银)、金属材料(除专控)、普通机械、汽摩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除专控)、电讯器材(除专控)、机械模具、通用零部件、木材、钢材、建筑材料、电光源产品、照明设备、木制品、不锈钢制品、矿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成品饮料、扫描设备、电线电缆、健身运动器材、花卉、轴承及配件、医疗器材(需经营许可证)、庞物用品、IP卡、空白智能卡等服务型:电脑喷绘写真、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领域内四技服务、许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的开发;应用、环境艺术设计(资质)、制冷设备领域内四技服务、电子机械技术领域内四技服务仪电计算机控制领域内四技服务、承接船舶维修领域内四技服务:(有关资质)、绘图仪器领域四技服务、会务礼仪服务、企业管理策划、电脑图文制作、室内清洗服务、机电产品领域内四技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研究策划、艺术品、工艺品、礼品制作、图文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除主办展览会家电维修及其技术服务(电工资质2张)、室内外照明设计、安装(电工资质2张)、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金500万)、房地产中介、经纪(注册资金50万另需5张资格证书原件)、房地产咨询(50-100万需5张资格证书原件)室内装潢、物业管理(3+2工程师1会计师1经济师)绿化工程、绿化养护、绿化植被、花卉租摆、摄影、美术设计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公共安全防范工程、文化艺术交流和策划(除广告中介)寄递业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个人形象设计及策划、广告设计制作、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商标代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公共关系咨询、机械维修(2-3张等级证书)、贷运代理、贷物运输、物流、仓储、国际集装箱、建筑、水电安装管理、餐饮管理、代理报关、翻译生产加工型: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及配件、轴承及配件、热水器、水暖器材、小五金、铝制品、玻璃制品、金属构件、汽摩配件、焊接设备、电动机、清洗机及配件,五金机械、五金电器、纸制品、服装、木制品、帐篷、床上用品、针纺织品、电子产品、各类线带、加工稳压电源、通讯器材、仪表仪器等注:以上信息、具体以工商局为准
未发表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完成创作后,即取得著作权,并且能够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 但是如何确认作品已创作完成有时比较困难,一般情况下,作品创作完成,就是指作者将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和观点表达出来,为人们所知,并且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种已经完成的作品,可以是作者预定创作计划的全部,也可是一部分。只要作者的某一构思已经以某种形式完整地表达出来,即使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的创作完成,自动取得创作权。
如果是私自印刷他人没有发表的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是私自印刷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无偿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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