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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金额在2015年的基础上平均上调6.5%。由于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很多,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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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日发布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305元,平均养老金水平将提高到每月3355元。据介绍,此次调整采取挂钩调整、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原则,增加的额度与缴费年限挂钩。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定额调整即按绝对额普遍增加,同时向低收入者适当倾斜。市将退休人员2016年年底前的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四档,分别是455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3550元(含)至4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3050元(含)至3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305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绝对额调整养老金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适当倾斜主要针对特殊人群:一是适当提高高龄退休人员调整水平。2016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100元至16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二是继续单列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增加640元。三是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据介绍,市自1994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以来,这是第23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惠及228万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幅度按照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月养老金的15%左右安排,人均月300元左右。具体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按绝对额增加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是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增加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三是按年龄增加部分,对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年龄分档增加养老金,具体为:男性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此次全市共有约311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人社发〔2011〕4号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二、调整水平和办法(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第二部分按2010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计算增加。(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20元;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60元。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80元和130元。其中,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90元、50元和80元。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三、资金列支渠道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统战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四)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五)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五、审批程序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在2011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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