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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
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如下: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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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口头合同成立的要件。但是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口头合同是否成立: 1、一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主要或者全部的义务,且另一方是否接受履行; 2、是否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一、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合意; 2、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另一方在期限内作出承诺; 3、承诺到达当事人且生效。 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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