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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有关补贴或者奖励的,一经核实,立即停止发放,追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不严格、违法经营的工作人员...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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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贷款,涉嫌贷款诈骗,适用刑法193条之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就不能以贷款诈骗罪来定罪处理。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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