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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66条: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口退税、扣除税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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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 1、伪造、擅自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的; 2、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第2款)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第2款)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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