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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用他人的作品具备下列条件才不会侵犯著作权: (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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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用他人的作品具备下列条件才不会侵犯著作权: (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引用作品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2、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他人作品又不侵犯著作权需要符合的法定情形如下: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合理使用情形。
引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是公民在创作中常用的手法。法律允许公民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评论某部作品等目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引用要求客观准确,不能任意篡改和歪曲他人作品的原意。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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