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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无效,只是对之前抵押的认定,现在查封是对方为了防止转移财产申请保全进行的。不是一回事。...
购房合同的日期很关键,如果早于抵押合同的曰期,起诉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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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若对方已办理过户手续,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所谓查封,不一定要贴封条。要看查封决定的内容是什么。 查封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禁止查封财产解决典质、过户登记,限制产权人的处罚权利。下一步如果被执路人仍不履行奏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法院会依法评估、拍卖被查封财产才贴封条。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
首先,卖方的行为属于违约。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和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为卖家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周先生可以起诉卖家,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虽然周先生与对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周先生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在过户之前,卖家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房屋进行抵押,其抵押也是有效的。如果卖家不还钱,卖家的债权人是有权查封该房屋的。如果房屋被查封的话,周先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时的以案外人的身份,向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周先生已经与卖家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同意解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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