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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均以其公司资产为限。若其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此时即可申请破产。破产后,其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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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家企业虽然陷入困境但仍然有价值时,比如有土地、有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稀缺的行政许可资质等,投资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收购,有其独特的优势: 1、利于查清被收购企业所有对外债务,减少或有债务风险; 2、执行中止保证债权人财产全部在破产程序处置; 3、解除所有查封,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查封; 4、担保物权在重整程序中暂停行使担保权; 5、财务状况、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尽调信息充分披露; 6、多数决,避免在法庭外重组中因一个债权人不同意前功尽弃; 7、停止计息,降低收购成本; 8、有管理人的协助,更有法院文书对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加持。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破产后,如果破产程序已经终止并注销登记,则不能购买。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购买。但这种情况对收购方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在注销登记完成后的第二天终止执行职务。但是,除诉讼或仲裁未决外。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继续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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