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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抵押,但部分地区已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后可以依法设定抵押...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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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房屋抵押与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之矛盾依据《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禁止抵押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也曾规定:“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依据《担保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农村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却可以抵押。这就产生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农民如果用自己的房屋进行抵押,那么,一旦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如何来解决房屋与宅基地分开使用的问题?这个矛盾的存在是现在信用社或银行不愿意接受农民用农村房屋抵押进行融资发展农村经济的主要原因。国家对此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文件出台解决该问题。2、农村房屋办理登记抵押与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矛盾《担保法》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需要抵押时,应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农村房屋属于“其它财产”之范畴,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司法部颁发的《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都分别予以明确了该概念的涵义。故用农村房屋抵押,则无须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与双方抵押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同时生效。而不办理抵押登记产生后果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非抵押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以,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是不可以进行抵押的。 《担保法》 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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