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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要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追究刑事责任。从刑事拘留到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侦查期...
是指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专业刑事律师,详询来电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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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不好说,要具体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侦查期间的拘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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