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1.停止侵害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侵害姓名权怎么救济,根据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赔偿损失。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你可能忽视了一个问题,即在网站撤下你的姓名前你应当通过公证证明该网站在网上对你侵权的事实。现在其已撤下我不知是否还能找到此曾经发生的网站对你侵权的证据(我对网络的技术不懂)。你可对侵权人提出的要求不仅是停止侵害,还可要求其公开赔礼道嫌,为你恢复名誉,赔偿因此给你精神上造成的损害。现其仅是停止了侵害,如不满足其他要求,应为双方未协商成,你可起诉他,但还是前面谈的要有证明其曾对你侵权的证据。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