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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委托鉴定或法院委托的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鉴于法院委托主体的独立性,诉讼双方当事人很难再次提出异议。即使伤者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或再次提交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法院也不会轻易准许; 二、交警队开具鉴定委托推介书后,伤者自行寻找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再由法院指定新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是,如果是伤者自己对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话,一般情况下,由于该鉴定意见书系伤者持交警的委托推介书自行寻找、比较、选择的鉴定机构,本着“自己不能否定自己”的原则,在鉴定意见书不存在严重错误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仅凭伤者自己的主观感受而准许重新鉴定申请的; 三、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伤者就更没有任何理由自己再对其提出异议,因此申请重新鉴定获得准许的可能性更小。 法援律师提醒注意,一般来说,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不能无限次地申请重新鉴定。
1、未与单位协商、未通知单位,纯属个人委托:这种情况下鉴定意见书只具有相对的法律效力,如果对方提出异议,那么这个鉴定意见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对方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且不承担此次鉴定的费用。 2、伤者和单位协商解决纠纷,共同委托:当然这种情况下委托书应当是双方共同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委托人一栏写的也是双方委托;此种情况下鉴定意见书是有法律效力的,除非对方能够提出证明鉴定书确有重大错误的证据和依据。如果鉴定书确有重大错误,那么双方再重新选择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3、已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委托:这种情况下的鉴定意见书当然的有法律效力的。单位要提出异议的话,必须能够提出证明鉴定书确有重大错误的证据和依据,而且这些证据和依据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异议才能成立。下一步还是由法院委托再进行重新鉴定。
1、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伤残鉴定后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七条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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