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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原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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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很明确,导致社会公众(包括部分司法人员)对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和分歧,尤其是在与破产企业相关的一些诉讼中如何确定破产企业管理人之诉讼主体资格便成为我们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在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中,有法院直接把破产企业管理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如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五初字第5号判决认为:山东祥酒厂已经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指定的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依法有权参加诉讼并承继相关权利。),也有的法院立破产企业为当事人(如我与武律师办理的案件)。显然,法律的理论和法律的实践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依照《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是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 依照《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引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有三种: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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