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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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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中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即无效婚姻中孩子抚养权可以由父母共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按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可以比照离婚的方式处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2、被宜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3、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对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起诉,也可以在以后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另案起诉。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中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无效婚姻中孩子的监护权可以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法院,法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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