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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根据《》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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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生产有毒食品罪既遂的,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规定的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规定的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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