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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原因”,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形:(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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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由于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经济损失,受援人要求赔偿的,由其所在的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公民权益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城乡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扶持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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