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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章和人事章都备案了,那么盖这2个章都是有效的;2、一般情况下,只有公章会经过备案,所以还是加盖公章更保险。...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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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你的问题一步步了解,才知道你有可能被解除!至于两个问题的不能,是这样的,你的两个问题都是不能的!首先任命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其次,你也不能得到双倍的工资。如果你们以前就有劳动关系存在,现在由于提职了,给你发了任命书,说明多数合同内容仍适用原合同,只是提职了工作内容职权、待遇等与原合同发生了变更,并不是说任命通知书等同于劳动合同。第二个问题,既然以前就有劳动合同,只是职务提升了,没有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并不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当然了,你的提问内容中,有很多情况说的不明了,仅能作这样的回答,如果你咨询的内容还有什么对实质有影响的,那么,能否双倍赔偿不确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具体情形,但是在实践中,对此仍有许多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笔者通过本文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稍加整理,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望指正。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34种情形: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况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的规定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除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终止的7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该种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的。由于公司解散的事由不同,对其员工劳动关系的效力影响不同。 1、在决议解散、强制解散等情形,可以根据《》第44条第(五)项和第46条第(六)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此时,因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且无权利义务承继者,劳动关系因一方主体消灭而终结。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2、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此种规定避免了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公司因合并或分离而解散并不属于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的情形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结;此时,如用人单位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即将注销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按经济补充标准的两倍支付。 3、公司解散经济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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