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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家赔偿主体的掌握需要明确三个基本概念: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权对象。 2、国家赔偿发生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 一是行政赔偿; 二是刑事赔偿; 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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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 一、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四、其他赔偿方式。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属于国家赔偿的是: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的费用是来自国家财政。所以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其具体分析如下: 1、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它要行使其对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建设与实施的全面职能,必须借助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执行职务来实现。如果发生违法侵权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则后果应当由其代表的行政权力的主体国家来承担。依法实施赔偿,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该从微观上看成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错误和责任,而错误的仅仅归责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从而错误的导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而应当从宏观上看总体的、根本上的错误应由国家来承担。虽错误表现在国家公务员身上,而错误的根源和根本责任在国家。故侵权行为致害的法律后果应由国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3、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国家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随之不断增多、加强,损害的潜在根源明显增多,侵权行为致损的情况复杂化,往往可能是多方位的综合因素引起的,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轻微疏忽而导致巨大的损害事故发生。由此,一方面我们要求随之国家要提供新的保护手段,而且往往这样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并非某个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所能承担的了的,只有国家作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方能承担赔偿责任和全部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致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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