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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中一方挥霍夫妻的共同财产或者清空夫妻名下的银行共同账户,家庭法官(Jgeaxaffairesfamiliales)可以快速采取行动对其加以阻止。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20-1条的规定:法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来保障家庭的利益。法官可以采取什么样的举措?首先,法官可以禁止夫妻的一方,在未经其配偶的允许的情况下,缔结处置双方共同财产的合同。法官还可以禁止该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禁止他从夫妻共同的银行账户上提钱。其次,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法官甚至可以命令冻结并封存夫妻的共同财产。最后,为了保护家庭利益,法官也还可以禁止夫妻中的一方处置其个人名下的财产,比如他在婚前购买的汽车或者房产等。上述举措都是临时措施,其有效期不可超过三年。如何请求法官采取上述措施来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您正在申请离婚,在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离婚请求书的时候,您可以同时请求您的律师向法官提出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请求。如果您还没有申请离婚,也还没有委托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您也可以自己直接向民事家庭法官提出该请求。但是您在申请的时候必须要出具证据证明您的配偶正在危害家庭利益的行为,例如:对方正在大肆举债,将每月的收入挥霍殆尽,或者正在出卖夫妻共同财产等。由于法官的禁止令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所以您的请求必须要有真凭实据,而不能单纯以损害对方的利益为目的。
处理办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则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所以,如果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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