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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 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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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 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出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收取租金权出租人可以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对租赁物的转让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有权出卖、赠与租赁物。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应当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租赁物转让后,当事人又解除转让合同的,承租人与原出租人恢复租凭关系。 3、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赁物的收回权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因过错未受领租赁物的,在租赁物滞留期间,应当承担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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