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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缴费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
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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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失业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或者挪作他用。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缴纳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解除或者终止关系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如数赔偿由此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经办机构工作,并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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