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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剥...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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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的问题应该是问得十分详细与清楚的。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我们依据法律规定的事实发现,故意伤害的情形专指人的身体权即身份物理部分的事实而非精神方面的。那么在刑法中法无禁的情形下,没有构成身体权受损的就不能构成此罪以及追诉标准的了。公安机关对您的此情形不会予以立案的。三、证据支持的问题,行为与结果有因果才能形成一个基本的事实作为立案的标准。法律规定的情形在上述中已经明确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就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在中国往往是第三方介入确定的,一般都是鉴定。或者明显受伤的事实。精神类伤害存在但是因为有太多不确定性导致无法直接认定对方行为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因而不能直接立案的。四、综合本案来看,犯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不能符合的情形下,在中国您所述的情形又是在没有完整因果证据链条下产生的,不能立案的,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启发,有疑问我俩可深入交流讨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七)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 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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