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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解除收养规定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收养关系可以公证解除;养育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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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法定解除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要慎重,具体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二)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三)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收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进行公证。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证件和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二)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⒈收养申请书; ⒉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⒊单位证明; ⒋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⒌“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⒍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⒎民政、计生、公安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⒏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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