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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为了依法惩治盗窃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秩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核实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确定。
为了依法惩治盗窃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秩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核实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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