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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各位律师朋友:事情是这样的,我(担保人)于2008年6月为一个朋友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出一辆雪佛兰乐驰,月租金为3300元,做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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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主要是因考虑到保证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没有书面的保证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处理。因此,凡不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一律不予承认,即法律不承认口头的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实际生活中,借款一般会要求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保证,此时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一般会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作出相关的约定,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关于担保期限,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期限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可见,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但若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主跟担保人涉及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只起诉债主,不起诉担保人可以吗可以,说明债权人放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完全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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