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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原则: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事故隐患未排除、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的;相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罚的,不予放过。...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四个要素是: 1、主体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客体为人民财产、生命安全和国家建筑管理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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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参与者在享有交通权的同时,如果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交通权,必须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违反了通行规定,再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理,再根据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履行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划分责任。2、合理的操作原则。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营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不禁止,但可能存在隐患。如实施上述行为并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1、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上述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者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按照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有明显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2)客观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安全事故处理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3、公正、公开的原则;4、分级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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