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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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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一)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二)累犯、惯犯或者同类犯罪记录的重犯;(三)逃跑作案的;(四)被取保候审,有逃避或者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五)可能侵犯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六)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七)一人犯有数罪的;(八)地址或者身份不明的;(九)其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
按照《》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但是,也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宽泛,实践执行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办案单位却认为不符合。可大家适用的的确是同一个标准,却能够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则及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给予取保候审: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3.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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