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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执法部门依据本办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行政处罚文书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6.制作的合法性表现为:a、在法定的阶段、法定的时限内制作;b、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c、不仅做到制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法。 7.实施的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必须遵守。 8.法定的排他性,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辖原则,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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