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1、预产期 预产期不上班工资应照发 法官提醒准妈妈们,法律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两种保护:一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1.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1.产假只有90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2.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0人已浏览
733人已浏览
402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