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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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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伤残鉴定书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的基本要求:阐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所具备的条件,介绍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申请拟执业鉴定类别的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力量状况(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必备仪器设备或拟计划购置仪器设备等情况)。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呈批表(原件各一式三份)。3、申请人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应就申请单位在行业内的表现出具推荐意见。
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有业务范围内鉴定所必需的资金保障;有三个以上开展鉴定项目的鉴定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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