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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权证挂失补救措施

2024-12-16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时,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门户网站发布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或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补发。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明材料至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补证流程。 1. 先刊登遗失(灭失)声明公告。产权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预审窗口申请刊登遗失(灭失)声明公告,此过程免费办理。 2. 办理遗失补证业务。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后,产权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刊登的遗失(灭失)声明,申请办理补证业务。若同一不动产发放多本证书但未全部遗失,请将未遗失的证书一并携带办理。 3. 领取新证。申请补证2个工作日后,产权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业务受理单(原件)领取新证。证书工本费为10元/本。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将补发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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