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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概念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
【法律意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成立或者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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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2、犯罪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1](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3、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强奸罪的判定 概念: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应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1)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1.主要有性交时未取得妇女的同意,性交当时征得妇女同意但是事后妇女因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2.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一直,而且客观上也违背了妇女的一直。行为人本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但实际上未违背妇女的一直。3.一般排除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情形,这是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为人误以为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这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这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 (3)实践中,应当注意三点: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严重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2.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以强奸罪论处3.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必要条件。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4.主观方面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注意与区别: 1.划清强奸罪与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的界限。在恋爱期间,男方采取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性交,女方当时未告发,但后来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女方告发男方强奸,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2.划清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通奸,是指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性交行为。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面几种情形:(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怕丢脸,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不能认定为强奸罪。(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是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一般不定为强奸罪。(3)男女双方先通奸,后来女方不愿,而男方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定为强奸罪。 3.求奸未成与强奸未成的界限。求奸未成,主观上无强行奸淫的故意,客观上无强行性交的行为,一旦妇女坚决拒绝,便即停手。 4.强奸罪的加重情节:(1)动机卑鄙,多次强奸妇女、奸淫妇女的(2)强奸妇女多人,多人指三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中强奸妇女,当众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人所见所闻的情形(4)两人以上轮奸的,轮奸,是指对同一妇女同一时间内强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
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离婚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离婚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既不允许他人非法干涉和限制,也不允许夫妻一方胁迫或强制对方离婚或不离婚。此外,任何人不能代替他人解除婚姻关系,否则视为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离婚必须是建立在合法成立的夫妻关系上。离婚针对的主体是经过合法登记,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没有经过合法登记,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关系不适用离婚制度,只能按照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或者同居关系等来处理;(3)离婚需经过法定的程序,由专门负责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只有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办理完成后才能真正满足离婚的要件;(4)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表明离婚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同等的。此外,在体现保障妇女儿童利益问题上,离婚时还应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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