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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3、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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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对同一犯罪情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笔者试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这一规定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问题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现实生活当中,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死亡的情况之下所进行的赔偿项目是比较多的,不仅仅是包括有死亡赔偿金,还包括的是在处理相关的事故的时候,亲戚朋友所花费的一些交通费用等等,除此之外,如果有被抚养人员还需要进行抚养人员的生活费支付。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 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b、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c、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d、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严重超载驾驶的; f、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具有上述1-3项及1-5项情况,为逃避法律追究而 逃跑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 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 3、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驾驶员由于酒驾等原因肇事后,若是畏惧于需要承担处罚而选择逃逸,那么在被缉拿归案之后,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此外,若是导致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形,那么民事主体处理需要支付罚金,支付赔偿金外,还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行为人将人撞伤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罪过形式予以定罪处罚。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二)在处理二次肇事案件时,由于行为人对第二次肇事结果有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理,我们应分别考虑。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夺路逃跑,不顾他人安全撞轧他人致死的。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则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逸过程中对撞轧多人致一人或数人死亡。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放任另一种肇事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间接故意的二次肇事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之所以这样认定,最明显的一个理由就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此时,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对这种案件,笔者认为,行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伤等危害结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后又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这种阶段上行为又成立故意杀人罪。此时应对行为人进行二罪并罚。因行为人对二次肇事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之分,我们应分别处理。第一、如果行为人的第二次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将前二罪的并罚结果与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进行并罚。第二、如果行为人的二次肇事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或交通肇事罪的,仍应依据数罪并罚的理论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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