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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和风险

2022-03-05
1.首先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风险代理费用是由代理人(律师)先行垫付的,如果不能胜诉的话,那么自己所垫付的费用将无法收回。2.而一般的委托代理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根据案件的性质大小程度来事先约定自和合同签订之日起,委托人先支付给代理人(律师)的费用,这当中所发生的取证费、差旅费等都是由委托人支付的。综上,我认为一般的律师代理与风险代理性质上有不同,收取的费用也是区分开来的,一般胜诉的话,风险代理收取的是高额的律师费,而一般的代理则没有高额的报酬,但是也不排除委托人可以与代理人约定收取风险代理费,因为合同的精神在于双方意思自治,只要不违背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约定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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