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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了离婚诉讼之后,如果发现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应当将该婚姻是无效的事实通知当事人,并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判决生效后,等同...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不同,提起诉讼的主体也有区别。具体是: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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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不同,提起诉讼的主体也有区别。具体是:(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受理的离婚案件本身属于无效婚姻,此时应当怎么办呢?此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予。需要提醒的是: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1)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有关婚姻无效的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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