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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起诉方给出的事实理由及被告方的答辩事实来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终决定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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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 法庭上,被告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更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但是,不能固化的认为第一次起诉就没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双方已经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即便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起诉方给出的事实理由及被告方的答辩事实来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终决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请,并不会因为一方的拖延就影响法院的判决。如果一审一方坚决不同意的,法院又认为夫妻感情还有和好可能的,法院可能会驳回原告的诉请,此时,原告可以在案件生效6个月后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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