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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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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虚假宜传是传统广告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但在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形式中仍然占很大比例。有些广告主在网络广告中故意使用含混晦涩的语言以迷惑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制作成份、性能、功效等不如实宜传,而采用回避、隐瞒等手段进行宣传以牟取暴利。在传统广告中,由于从事广告业务有一个市场准人条件,即必须通过从事广告业的资格认证,获得营业执照,否则无权经营广告业务。在此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下,传统广告的发布者的行为便于监管和控制。虽然在《广告法》中已有相关规定要求网络广告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但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全球化和虚拟化的特点,对于网络广告的发布和传播缺乏有效的审查和监管,使得整个网络广告处于缺乏有效控制的状态,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因受此不实广告的欺骗而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商业低毁行为也称为商业诽谤或低毁商誉的行为,指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捏造事实,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网络环境下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运用网络广告贬损他人商誉。二是,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誉侵权。1,网络域名纠纷。 域名纠纷是当前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最早,引起关注最多的一类,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麦当劳",中国的"长虹"、"同仁堂"等都遭遇过域名纠纷。具体可分为一下四种情况:一是恶意抢注商号、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盗用商号、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故意模仿、篡改在先注册域名、商号、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并将其注册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将在先域名抢注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设置元标记行为 元标记是超文本标记语言中的一种软件参数,它是被网页设计者镶嵌在网页源代码中,用来记述有关网页拥有者版权声明、网页关键词等信息的一种标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设置元标记行为是指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关键字(词)一般为企业知名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或驰名商标等。设置元标记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且多数会位于商标权人的网页前面,是一种典型的网络"搭便车"行为。 3,与软件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1)以网络为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侵犯名誉,如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与通过其他媒体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也没有太大争议。关键在于侵权事实的认定。基于网络本身的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技术特点,所有相关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成为问题的核心。请参考本书《电子证据》一章。(2)侵犯域名权:抢注和混淆中国了解互联网,大部分功劳应归功于域名抢注的不正当竞争。大约从1996年开始,有几家企业在互联网上将大量中国企业的名称和商标注入域名,从而引起了中国企业对其在线资源的兴奋。近几年来,中国企业从对域名一无所知,逐渐成为驾熟就轻的企业,学会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域名抢注的企业节节败退,失败了。但是从启蒙的作用来看,抢注者还是有其特殊功劳的。域名抢注被法律堵塞后,域名混淆现象被取代,成为利用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手段。域名和商标一样,具有标志性作用,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不同。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禁止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标。比如我国著名的计算机商标联想,如果我注册了类似的新联想或者联想商标,就被商标法禁止。但是,如果我模仿域名eastday.com另行注册eastdays.com,只有一个s,就不会被禁止。原因是域名本身具有无限精确的技术特征,即使有一个s或一个小符号,机器也能准确识别,不会出错。因此,到目前为止,域名模仿还没有被法律明确禁止。不过,这难为用户和域名人,打起十二分精神不放过一点差别。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相近的域名,以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比如国外有人注册了一个和美国微软域名microsoft.com非常相似的域名:micros0ft.com。两者的区别只是一个字母o和一个数字0。这位先生用这个域名讽刺微软的零质量。(3)侵犯网页版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网页是网站开展网络运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因此,所有网站都在网页的设计和组合上投入巨资,精心设计和安排,吸引更高的点击率,从而争取更多的商机。一些网站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用拿来主义,在网上随意复制其他网站的网页,改头换面后成为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整个网站克隆,严重侵犯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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