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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实践中,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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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是否可以分期偿还。双方达成分期偿还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债权债务。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法院判决债务人自支付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不还款或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封和出售对方的财产来清偿债务。如果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暂停执行。 合同有保证人的,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
债务人在借款的过程中无力偿还,债务人很可能存在多个债权人,因此会出现无法偿还债权人借款的情况。若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更应该及时诉讼。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首先查封债务人财产,尽可能保障在能够在普通债权人(没有抵押权的债务人)清偿财产时,可以获得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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