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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店属于经营所得,应当算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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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在零售交易中的规模占比呈不断上升趋势,以淘宝网、易趣网、拍拍等为代表的知名网站均为买卖双方提供了直接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同时也给许多年轻人创造了自主创业的虚拟平台。然而,在离婚案件审判实务中,涉及网络财产的分割问题逐渐形成一类新型案件,而我国在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滞后却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无处诉求、法官无法可依”的尴尬现象。本文仅以C2C交易模式下的淘宝网店为视角,针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涉及网店分割的新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兹对司法实践乃至今后此方面的立法有所裨益。
离婚时,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没有对进行事先约定的,一般从之日起所产生的个人财产就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即使女方开网店也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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