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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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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对下列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一)我XX和中国人民银行;(二)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三)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四)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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