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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以“户”存在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户”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
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以“户”存在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户”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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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是可以继承的。唯有人身权不可以继承,财产权一般都可以继承。
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不是遗产。 又,生不增地死不减地。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征占,利益由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人独占。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权人决定。 土地承包法第2章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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