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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级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的政策措施、补贴、补偿及管理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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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驾驶人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决定新增经营许可的条件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4年内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辱骂、殴打、乘客;(二)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二)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三)载客后关闭空车标志,不得甩客;(四)待租时启用空车标志,不得拒载;(五)确需暂停运营服务时启用暂停服务标志;(六)选择合理的线路或者按照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八)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九)在专用点候客的,规范停靠、按序载客,在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滞站揽客;(十)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十一)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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