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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结算时,在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其父母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扣除金额。
大病医疗保险的办理需要根据以下几大步骤,具体如下: 第 一、申报和登记。投保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保险公司营业大厅,选择适合自己的大病医疗保险产品,然后填写保险申购单。 第 二、选择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的缴纳方式有一次性缴清、按年缴纳和按月缴纳等。 第 三、办理或提交一张活期银行卡,用于以后缴纳保费或领取保险金。 第 四、阅读并签订投保合同。投保人详细阅读大病医疗保险合同书的各个条款,确认无异议后签字。 第 五、缴纳保费。签订保险合同后,参保人需先缴纳第一次保险费用,若是按年缴纳,则以后每年都需缴纳相应的保费。
如果认定时矽肺病,原单位应按照限定予以报销。按工伤保险条例限定,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劳动本领判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限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工人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本领的,应当进行劳动本领判定。根据分别的伤残等级,得到的赔偿是不相同的。主要的赔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一次性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医疗补贴金、停工留薪期薪水、伙食补贴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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